我有話要說 – 從兒童權利,談身心障礙重症兒童入學
期數 : 雙月刊158期
文/桃園兒童發展中心 張馨云
又到了鳳凰花開的日子,父母忙著為孩子打理入學所需,期待孩子勇敢創造屬於自己的故事。
然而有一群家長,因為孩子身體的狀況,「入學」成了他們想都不敢想的奢求夢想。
WHO(ICD-10)定義極重度智能與多重障礙者,是智力低於20(相當於3歲以下的智力),在自我照顧、
溝通與行動上有嚴重的限制者,其普及率約在0.0013%-0.03%之間。全台6歲以內的極重度智能與多重障礙幼兒約為一、二百人,
並因醫療進步,許多過去無法生存的重度多障兒童得以存活,每年以1.8%的成長率增加。
政府透過台灣版的兒童權利公約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、特殊教育法等相關法令,有意保障極重度幼兒享有就學的權利。
然而在教育現場,重症兒童的就學之路仍困難重重。
根據特殊教育法規定,特教班老師與學生的人力比為2比10,當特教學生大多是輕度障礙者,教師人力還算足夠。
但隨著障級重度的學生增加,教師越來越分身乏術,若再加上有高密度的生理照護需求(如管灌、抽痰、呼吸器等)時,
教師身心都承受極大的壓力。
因此,就算法規明定不能拒絕重障幼兒入學、不能要求家長入校陪讀,但學校仍常以人力不足、
設備不足怕傷害到孩子的軟式理由,婉拒入學,使得家長常常只能選擇陪讀,或將孩子安置於特殊教育學校。
此外,雖然法律明定學校可申請特教助理員,但因助理員沒有固定的工作時數,政府補助的時薪也低,
使得助理員供不應求、流動率居高不下,專業能力也難以累積,照顧品質常受到質疑,重症學生成為制度下的犧牲者。
重症兒童的就學困難,凸顯國家資源的配置不足,與特殊教育照顧制度的設計不當。
而其背後的原因,在於國家長期對身障者公民權的漠視,政府應改善立法與資源分配,讓身障學生獲得有效的幫助與尊重。